陆某荣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荣在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新城宜业苑某楼梯拐角处,以7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同日23时许,其在17幢2单元3楼楼梯处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在其上衣内侧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小袋共计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2017年12月18日上午,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陆某荣租住的镇江新区丁岗益华广场内,查获被告人陆某荣持有的毒品疑似物共计16.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荣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陆某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荣有前科劣迹,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对被告人陆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有很强的成瘾性,戒断率低,复吸率高,吸毒人员常常是“一朝吸毒,终身戒毒”。被告人陆某荣曾多次吸毒,在贩卖毒品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拒不到案,利用他人身份证租房并在租住地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陆某荣的涉案毒品数量虽然不大,但其因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性质较为恶劣、主观恶性较大。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上述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