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吕某,案发前系北京国民和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情况
【债权转让与受让非吸模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伙同白xx(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x号盘古大观、朝阳区安外大街安苑里x号奇迹财富广场等地,以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经初步审计,被告人吕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吕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民警查获。
法院查明的情况
【与检察院指控情况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伙同白xx(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x号盘古大观、朝阳区安外大街安苑里x号奇迹财富广场等地,以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吕某作为北京国民和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事务,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吕某被查获归案。
法院评价与判决
【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
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从犯+坦白=从轻】
鉴于被告人吕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犯罪金额的认定】
被告人吕某的犯罪金额根据在案银行交易记录、投资协议、集资参与人证言及审计报告综合认定。
在案银行交易记录未显示刘xx在国民信和公司领取工资,指认刘xx介绍投资的三人均为刘xx亲属,故辩护人关于刘xx系业务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没有退赔不满足缓刑条件】
考虑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并入国民信和系列案件发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
这是一个业务员非吸金额1000万,没有退赔,只有从犯认定和坦白情节认定的案例。对于业务员这样的情况,本律师的案例分析已经大量涉及,由于本案缺乏有利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更重要的是没有退赔,普通业务员刑期三年以上,也不足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