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泽州法院:“法治+营商”面对面,送法入企惠民生-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

频道:理财规划 日期: 浏览:0

在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参观

在晋钢集团参观

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泽州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成为民服务的务实举措。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5月21日,该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张光亮和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翟涛涛带领部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前往位于泽州县巴公镇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和晋钢集团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并与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交流。

座 谈 交 流

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企业代表座谈交流

与晋钢集团企业代表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张光亮副院长强调,本次调研活动的目的:

一是

通过参观重点企业,了解本辖区的经济主体发展状况、优势短板和发展趋势,明确重点企业的思路定位和路径举措;

二是

通过座谈交流,认真听取企业代表对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介绍,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并重点就企业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

随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和晋钢集团的代表分别对本企业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态势做了简单介绍,并提出了在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于合作方的合规性、诚信度把控不到位,企业在合作方的选择上所做的决策常存在潜在隐患。

晋钢集团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是在与合作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还未形成诉讼时,即在苗头期未能及时介入,导致后期纠纷的解决阶段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对经济效益造成损耗;二是证据固定意识不足,一旦涉及到诉讼,常存在举证不能的局面,承担着败诉的风险。

翟涛涛专委针对两个企业提出的问题依次作答,并表示:

人民法院与地方企业在合同签订上的出发点不同,法院强调风险防范,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将对外经济合同的关注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的核心重点,把握合同条款的拟定、合同的履行、存档等各个重点环节,防患于未然。同时,借助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合作方的诚信度做出合理的把控。

张光亮副院长进行了总结,并对企业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坚持源头化解,践行解纷“枫桥经验”。

企业注重提升现代化治理理念,用更加敏锐的嗅觉去发掘新思路、新办法,增强员工关切,可以在企业内部借鉴“和事佬”工作模式,聘请调解员,建立调解工作室,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二是建立证据意识,避免用工、合作风险。

企业做好留痕管理、证据固定。对重要数据文件进行加密和备份,做到“留下有痕”,同时做好各类文书、票据的汇总和保管;对商业秘密加强预防性保护,建立起完善的保护体系,实现“事前防护、事中控制”、“利于举证、便于取证”的保护效果。

今后,泽州法院将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把司法服务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就经济活动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企业劳资、合同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增强企业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为企业吃下“定心丸”。

来源:泽州法院

光学非接触测量仪

影像三次元

ogp影像仪怎么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