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中国租界拾遗(二)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房地产代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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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逢坂

1845年11月29日,上海道宫慕久和英国领事巴富尔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这也标志着上海英租界的正式确立。为了和之后的章程相区分,这份也被称为《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

[1]《租地章程》

《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开篇即引用了先前签订的条约内容,强调英国拥有在上海租地的权利。然后声明租界范围,即洋泾浜(1915年被填平,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厂以南(今北京东路)。加之此处土地东侧已有黄浦江,这份章程基本上确定了英租界最初的东、北、南三处界限。大致相当于延安东路到北京东路之间的外滩地带。

该章程的正文部分共计23条,主要是关于租地的使用事项。20世纪90年代在英国国家档案馆中发现了中文原稿。原文内容较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土地管辖问题。

第一条规定,中方有权审查双方签订的地契,经过中方盖章的地契才可发挥效力。

这部分这说明中方仍然保有土地管辖权。

2.道路修建,主要是第二条到第四条。

该部分大致规划了租界内的道路,其中包括:一条宽二丈五(约合8米)的沿江纤道;四条东西向的大路,其中三条宽二丈的分别位于新关之北(今汉口路)、四分地之南(今广东路)、建馆池之南(今北京路),宽二丈五的Upon Old Rope Walk(音译旧劳勃渥克,意译为打绳旧路,今福州路)。租界西侧也可以修建一条两丈宽的公路。新关之南、桂花浜及怡生码头之北也应预留出修路条件。

该部分划定了租界的大体布局,而根据原文,路宽除了通行需求外,也考虑到了防火的需要。

3.墓地问题,主要是第五条和第十一条。

在该部分中,租界内原有的华人坟墓,华人可以主动迁出,租地方不得损毁;华人有权在清明节、夏至、中元节、十月初一、冬至等节日前后祭扫坟墓。租地人死亡后有权在租界内按照自己的礼节修建坟墓,华人不得损毁。

这条也成为了后来租界内各种洋人公墓的建立依据。

4.租金问题,主要是第六条至第八条以及第十三条。

该部分规定,双方必须在谈妥价格后共同勘定地界。租金分为租(年租)和押(押金)两部分,其中租为每亩地1500文,每交1000文租需要缴纳10000文押。每年交租时间为阴历腊月十五,租地方须通过指定银号转租给出租方并登记。租界内的房价和地租则需要由中英双方的“正直人士”共同议定,以维持价格统一。

可见此时的议价权还是部分保留在中方手中的。

5.细则问题,主要是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该部分规定, 租界范围内的土地,不得由华人租用或新建房屋;其他国家商人来租地,则应向英国领事报备,待遇和英国商人相同。租地方不得超过每家10亩地,以免有人抢占土地。若租地方欠租、加价转租或是囤地不用,出租方有权回收土地。除此之外的情形,出租方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或抬高租金。租地方可以自行退租,退租时出租方须退还全部押金。

这一部分信息量很大:首先该部分确立了华洋分居的基本策略;其次英国领事获得了管理其他国家商人租地的特权;第三,地产经济在这个章程下是根本玩不转的;最后,租地的时间长短完全取决于租地人的意愿,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永租”。

6.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为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该部分规定,土地上可以种植植物和修建房屋。房屋类型包括礼拜堂(教堂)、医人院(医院)、周急院(慈善会)、学房(学校)、会馆等,注意不得侵占公和损毁公路,也不得私自储存军火和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火药、硫磺等物品需要储存在中英双方商定的区域。租地者姓名、所租土地大小、分组和转租情况、修建房屋数量都需要报备给领事,再由领事转达给道台。

该部分内容将土地的使用权完全交给了英方。

7.市政管理,主要为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

租地方可以执行简单的市政管理活动,包括“修补桥梁、修除街道、添点路灯、添置水龙、种树护路、开沟放水、雇募更夫”等。有人在租界内扰乱秩序,则交由道台审判。而违反章程的行为,领事一经获知,则应立即审查是否违规,并决定是否应该处罚。而修筑道路和设立码头的费用,应当由全体租地人均摊,相关款项应当由领事选派三名正直商人议定。

这一部分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交由道台审判,说明中方此时还有部分惩戒权;“更夫”,英文原名“watchman”,直译为“看守人”,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简单地维持社会治安,但在日后逐渐发展成了武装巡捕;“三名正直商人”所组成的委员会,后来被称作“道路码头委员会”,是日后工部局的前身。

8.商贸行为,主要是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租界内可以为华人开辟一个售卖日用品的市场,但华人和外商均不得私有该市场。英商可以在租界外开设店铺,但需要向领事申领执照。如有违规行为,该执照随时会被废止。

9.章程修改方法,主要为第二十二条。

根据该条规定,章程具体内容修改、解释和形式改变,都要由中英双方商议决定。

10.处罚原则,是为第二十三条。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无论以何种渠道为英国领事获知,英国领事应当立即审查违规之处,并决定是否处罚。

这也实质上将处罚决定权让给了英方。换句话说,这极容易导致各种偏袒行为的出现,而此后发生的事情也证明了这一点。

[2]1847年的英租界范围,以右为北,下为黄浦江

按照章程的规定,1845年12月9日,英租界正式建立。自此,中国的通商口岸开始陆续出现类似的“国中之国”,而中国也向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越陷越深。

1846年12月22日,第二任英方领事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根据章程牵头成立了“道路码头委员会”。这个机构也成为了后来工部局的前身。而由它规划出来的街道,被当时的上海人称作“棋盘街”。街道修得很整齐,但是名字起得却很容易混。当时英国人用中国的地名命名道路,使用的是威妥玛拼音。于是乎就出现了江苏(Kiangsoo)路和江西(Kiangse)路毗邻,汉口(Hankow)路和杭州(Hanchow)路相接的奇怪现象。直到1865年,这些路名才被修改得更有辨识度。

1846年9月24日,上海道和英国领事共同商议后决定新修建一条“边路”(Barrier Road,今河南中路)为英租界的西界。这条路也成为了租界内修筑的第一条公路。此时的英租界四至均已确定,总面积为830亩。

在英国人确立租界之后,拿着《望厦条约》的美国人,拿着《黄埔条约》的法国人也闻风而动,先后来到上海,而这也导致了章程内容的部分修改。

1846年,由于美国将领事馆设置在了英租界内,美国领事吴利国(Wolcott)和英国领事就悬挂国旗问题发生争执。对此上海道台和英国领事新增了一条章程,规定英租界范围内只能悬挂英国国旗,是为土地章程的第二十四条。

1848年起,美国领事祁理蕴(John Alsop Griswold)就土地章程中第十四条之规定,要求他国商人(包括美国在内)来上海租地须向英国领事报备一条展开交涉,1849年强迫上海道台承认美方要求。1852年,美国代理领事金能亨(Edward Cunningham)继续交涉此事,并于1852年3月和英国方面达成协议,废除了第十四条。

而最终定稿的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并没能持续太久。1854年,中英双方签订了新的土地章程。而在此之前,英国人用一系列下作的操作成功扩张了租界范围。至于是怎么做到的,我们下一篇再讲。

参考资料

[1]薛理勇 著:《旧上海租界史话》,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

[2]蒯世勋 等 编著:《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7月。

[3]王国忠 主编:《上海旧政权建置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4]史梅定 主编;《上海租界志》编辑委员会 编:《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5]杨文渊 主编:《上海公路史·第一册·近代公路》,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9年2月。

[6]沈金银:《1855年上海英租界地图》,《上海城市规划》,2002年第3期。

[7]吴乾兑:《鸦片战争与上海英租界》,《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6期。

[8]上海市档案馆:《上海英租界道路码头委员会史料》,《上海档案》,1992年第5期。

[9]朱伟:《上海英租界首次街道大命名》,《都会遗踪》,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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